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毓德女学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毓德女学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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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毓德女学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64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毓德女学堂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毓德女学堂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
(二)该工程范围为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之毓德女学堂文物建筑。
(三)深入开展现场勘察和文物现状评估,准确掌握病害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调查记录文物建筑各部位的原做法和原工艺,为保护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四)立项报告提出“将四个外立面复原到初建成的式样”的维修原则不妥,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价值,对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状态进行调查研究,区别对待。目前对建筑外立面应以清污和局部修补为主。
(五)依照“最小干预”原则,在确保文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干预规模和深度。对不影响结构安全的砖墙面、室内地面等可进行现状整修,不宜大面积剔补更换。
(六)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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