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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46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燕园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保函〔2015〕1646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燕园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4〕13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工程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暂不同意所报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文物建筑展陈设计应注意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可逆性”、“可识别性”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阐释与展示文物的价值和内涵。
(二)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以及目前的保存和保护状况,分析文物展示利用的需求与必要性,科学确定展示主题及展示内容。
(三)可行性分析中应补充技术保障措施,注意展陈设施的可逆性,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损坏,尽可能减少干预。
(四)进一步细化工程实施计划时间。
(五)建议先行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统筹考虑文物的保护与展示利用。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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