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头山遗址核心区环境整治及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城头山遗址核心区环境整治及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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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城头山遗址核心区环境整治及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629号
湖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澧县城头山遗址环境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立项的请示》(湘文物报〔2015〕1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城头山遗址核心区环境整治及展示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做好城头山遗址核心区(护城河范围内)的遗址分布区域覆绿、土地平整、废弃建构筑物堆积清除、道路改造、护栏改造、排水系统建设及相关卫生设施布设等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不建议开展大面积的人工绿化。
(三)遗址分布区域覆绿应注意控制规模与强度,尽量维持原有生态,确需实施的区域应与遗址不同遗迹的标识展示结合考虑,适当调整植被品种,以体现展示意图;土地平整应仅限于对后期的无序扰动进行整治,不得大规模改变遗址范围内原有地形地貌;道路改造应与城头山遗址历史道路遗迹的展示相结合,建议参观游线考虑沿历史路网格局布设的可能性;遗址区内排水应以场地排水为主,适当布设辅助性排水设施,不得过度建设。
(五)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城头山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城头山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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