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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40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蒲州故城遗址北城墙西段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40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永济市蒲州故城遗址北城墙西段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31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未充分说明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考古依据不足,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蒲州故城北城墙西段保护修缮工程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说明蒲州故城北城墙东段(瓮城东侧部分,不含瓮城)加固工程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补充相应图纸。
(二)进一步做好蒲州故城北城墙西段的考古、勘察工作,明确城墙所面临的主要危害及其成因,为保护工程设计及实施提供依据。
(三)应重新调整工程措施,在现状保存的基础上,重点对城墙失稳段落进行加固,消除破坏城墙的主要因素,不得对原为夯土墙的墙体进行包砖处理。
(四)不宜对城墙散水、排水沟槽、墙顶海墁及女儿墙等进行全部包砖,应以满足功能需求为主,在考古研究的基础上适当修复,尽量维持现状。
(五)应尽量采取传统材料和工艺,不宜使用机砖和水泥,并注意新补砌墙体的可识别性。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我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立项报告,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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