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山丹县明长城第三期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388号
颁布日期:2015-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甘肃省山丹县明长城第三期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388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山丹县明长城修缮加固三期及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4〕13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暂不同意所报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山丹县明长城修缮加固工程一期已经竣工,二期也即将完工。应及时总结第一期、第二期修缮工程取得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以指导第三期工程的开展。总结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应作为立项报告附件报我局。

(二)根据《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拟实施修缮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原则上不超过3000延长米;敌台、马面、烽火台等单体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不超过5座;关堡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需整体单独申报。应根据长城遗址保存状况,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根据工程实施能力,分阶段实施。

(三)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控制工程规模和干预程度,注意保存不同历史时期、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存。

(四)应深化文物保存现状勘查和病害分析,根据残损情况,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拟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五)进一步论证大规模铺设栈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科学、合理编制工程经费预算。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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