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峰市燕北长城遗址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386号
颁布日期:2015-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赤峰市燕北长城遗址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386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燕北长城遗址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4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暂不同意赤峰市燕北长城遗址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立项。

二、对所报立项报告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相关工程范围描述不清,工程性质定位不准确。根据《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拟申请立项相关长城分布范围不超过1个县级行政区划范围;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原则上不超过3000延长米。应在长城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区域内燕北长城进行总体评估,选取部分确需抢救性保护的点段分别申请修缮工程立项,并注明长城认定编码。

(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应以长城本体抢险加固、消除长城本体安全隐患为首要任务,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进行原址重建。对于已经坍塌成为遗址并处于稳定状态的墙体、烽火台、关堡等,应以现状加固为主;对部分因人为活动或自然灾害受到严重破坏的段落,可采取回填、原件归安、现状加固等保护措施。

(三)保护标志和界桩的设置应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防止其过密、过高;不宜对长城遗址进行围封。

三、请你局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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