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渠(二期)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灵渠(二期)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灵渠(二期)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桂文报〔2015〕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灵渠二期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灵渠修缮(二期),即印陡至星桥段,全长约6.1公里。

(三)加强现状勘察,深化病害产生原因、影响因素、残损状况等分析和统计,注重灵渠作为水利遗产的特殊性,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系统勘察、研究和总结地方传统工艺、材料和做法,并在修缮工程中加以应用,尽可能保留文物原有风貌特征。

(五)建议抓紧组织编制灵渠保护规划,指导修缮工作的开展,同时明确文物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六)应根据文物保护、展示需要合理确定工程分期,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工程量,并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经费预算。

三、请你厅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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