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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三门塘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1273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三门塘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应说明三门塘古建筑群的主要构成,以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文物建筑为主要防护对象,确定消防工程的防护范围和重点防护目标。
二、应说明现有市政消防水源的给水条件。若不能满足消防供水要求,新建给水系统应明确消防水源,并勘察说明古建筑附近三门溪等天然水源全年水量和水质情况,说明自建消防水池的必要性。
三、充分说明在私人产权文物建筑内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行性,补充产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四、拟在三门塘古建筑群内非文物建筑内部设置的防火措施和火灾报警装置,应由当地政府和产权人自行解决。
五、明确消防系统建设与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和经费来源。
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立项报告修改完善后,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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