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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靖江王府及王陵之靖江王府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12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靖江王府及王陵-靖江王府消防设施建设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桂文报〔2015〕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防护对象和范围不明确,要以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文物建筑为防护对象。不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建筑消防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二、对消防水源和供水方式等做出具体说明。要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选择适用的消防没施和设备。
三、明确靖江王府文物建筑的现有使用功能。对于旅游企业承包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应依据相关合同履行。
四、工程估算过高。要明确项目估算依据,据实编制工程估算。
请根据上述意见,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立项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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