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德国建筑群之青岛山炮台遗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青岛德国建筑群之青岛山炮台遗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1257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青岛德国建筑群——青岛山炮台遗址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11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文物本体自身火灾风险评估,实施消防工程必要性不强。不同意消防工程立项。

二、应通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理使用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建立消防保障措施,及时清理通风设备,改造老旧电气线路,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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