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府衙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淮安府衙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1253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淮安府衙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5〕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风险评估不充分,补充风险评估报告。要根据淮安府衙存在的火灾风险因素和火灾隐患,全面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二、补充对原有消防设施现状和使用功能的评估报告。

三、明确防护对象和范围,核实说明管理用房和周边附属房屋是否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范围。

四、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工程内容。除有较大火灾危险的近现代砖石结构的文物建筑和用于住宿、餐饮等经营性活动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外,古建筑内不宜设置喷淋系统。

五、工程估算依据不明确。

请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相关规定,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立项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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