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大芦村古建筑群保护修缮一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大芦村古建筑群保护修缮一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3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报送灵山县大芦村古建筑群保护修缮一期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桂文报〔2015〕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芦村古建筑群保护修缮一期工程立项,并将大芦村列入我局第二批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项目。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

(二)该工程实施范围为东院别墅。

(三)加强文物建筑现状勘察,评估病害类型、残损范围及程度,深入调研建筑特色和传统做法,制定科学的修缮措施。

(四)补充完善院落周边环境整治及院落排水的处理说明。

(五)进一步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应注意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使用要求。

三、请你厅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保和省保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建立村落保护领导机构,组建村落保护专家组,制定村落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编制完成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文物本体维修、基础设施改造、文物周边环境整治、展示利用等项目,进一步推动国保和省保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利用工作。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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