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68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5〕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皇城区及禁垣南部区域的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建筑垃圾清运、道路整治、地形修复、植被调整及电线改迁等,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

(三)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电线应尽量进行改迁,确需进行埋地处理的,应避开重要文物遗存。

(五)西城墙遗迹外侧区域的环境整治已纳入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皇城西城墙遗迹保护展示工程,并获我局批准(文物保函〔2014〕2814号),不宜再纳入此次工程立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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