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喇家遗址15号、23—29号、34—38号及45—57号房址遗迹保护与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喇家遗址15号、23—29号、34—38号及45—57号房址遗迹保护与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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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喇家遗址15号、23—29号、34—38号及45—57号房址遗迹保护与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60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呈请对喇家遗址F15(F34—38)、F23—29(F45—57)区域遗址本体保护与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物新〔2015〕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喇家遗址15号、23—29号、34—38号及45—57号房址遗迹保护与展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做好喇家遗址15号、23—29号、34—38号及45—57号房址遗迹等的本体保护和展示,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遗址本体保护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同时,应注意与我局已批准的喇家遗址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中关于遗址本体临时性保护的要求和措施相衔接。
(四)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同时,应进一步深化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三、请你厅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厅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喇家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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