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山古建筑群土主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秀山古建筑群土主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74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通海秀山古建筑群三元宫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云文物〔2014〕20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秀山古建筑群土主庙(三元宫)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秀山古建筑群土主庙文物建筑及院落。2001年原址复建的普济寺大殿不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构成,不应纳入此次工程范围。

(三)加强现状勘察,深化病害产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尽量减少原有构件的更换量。核查、记录土主庙南北廊庑椽径,明确其差异性;未糟朽的庑椽应以原状加固为主,不宜统一更换。应充分评估院落排水不畅对建筑安全的影响,加强防排水设计。

(五)彩画应制定专项保护措施。

(六)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七)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相关档案的记录工作。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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