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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元帅林明清石刻第一期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59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元帅林明清石刻第一期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201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元帅林明清石刻残损文物保护工程立项,不同意各类复建工程。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石质文物保护工程。
(二)该工程实施范围为元帅林明清石刻石碑、拱石、墓门联楹等残损石质文物。
(三)深入开展文物勘察测绘和保存现状评估,准确掌握病害根源,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石质文物保护应制订周详的前期试验措施,取得安全可靠的效果后方可运用。
(四)坚持“最小干预”原则,避免对文物不必要的扰动。
(五)应制定石质文物监测措施,及时掌握保护干预后的文物稳定状况,确保文物安全。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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