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冻伤实验室等3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冻伤实验室等3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冻伤实验室等3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38号
黑龙江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冻伤实验室等3处旧址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黑文管字〔2014〕4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之冻伤实验室旧址、小动物地下饲养室旧址和黄鼠饲养室旧址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文物修缮工程。
(二)工程范围为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之冻伤实验室旧址、小动物地下饲养室旧址和黄鼠饲养室旧址文物建筑。
(三)鉴于冻伤实验室旧址和小动物地下饲养室旧址的建筑特点和保存现状,应重点关注结构安全设计,彻底排除安全隐患。
(四)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属于日本侵华战争罪证类文物,修缮工程应严格履行“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保留文物原状和各类历史信息。对于现状无法满足结构功能需要的部位,可在不破坏原有构造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辅助结构措施,但应做到可逆、可识别。冻伤实验室旧址女儿墙加设圈梁的做法对文物本体扰动过大,建议采用其他技术。
(五)黄鼠饲养室旧址四周木墙为原址复原,反映了文物原始格局,不应为扩大展示空间而将其外移。
(六)应考虑局部保留和展示文物残损状况,以反映侵华日军败退前企图销毁证据的行为。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具体的修缮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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