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隆寺不丹拉康、喜追拉康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拉隆寺不丹拉康、喜追拉康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拉隆寺不丹拉康、喜追拉康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380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拉隆寺不丹拉康、喜追拉康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5〕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拉隆寺不丹拉康、喜追拉康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拉隆寺围墙、不丹拉康、喜追拉康建筑本体修缮。
(三)加强现状勘察,明确文物现状残损情况,深化病害产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分析,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搞清文物分布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勘察、研究和使用地方传统工艺、材料和做法,尽可能保留文物原状。
(五)南侧围墙处五座佛塔复原工程缺乏依据,应以现状整修为主。
(六)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相关档案的记录工作。
(七)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八)环境整治工程应在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后,结合文物保护和展示需要统筹考虑,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