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368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
关于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368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59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安林氏民居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南安林氏民居叠楼、正屋、宗祠、书房、水榭文物建筑。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进行建筑结构的安全检测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兼顾民生改善。
(四)系统调查与整理地方传统建筑工艺、材料和做法,为修缮设计提供依据。
(五)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说明旧居和更楼与文物建筑的关系。
(六)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抓紧编制南安林氏民居保护规划,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展示利用和居民生活问题,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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