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三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三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三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234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
关于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三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三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234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三期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4〕16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之江大学旧址维修三期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属于修缮工程。
(二)该工程实施范围为杭州之江大学旧址6号楼、9号楼、灰房、体育教研室、校工住宅(附小宿舍)、中方教授别墅(1-3)、学生服务部、后6号楼、上红房、下红房等文物建筑,不包含历史建筑。
(三)强化现场勘察,明确病害类型和影响程度,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工作,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加固措施。对建筑基础进行稳定性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加固措施。
(四)坚持“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避免过度维修,并尽可能沿用传统工艺和材料。
(五)相关设计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今后的展示和利用需求。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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