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228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青
关于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228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瞿昙寺回廊及围墙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瞿昙寺回廊及围墙文物建筑。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勘察和研究当地传统工艺技术、材料和做法,甄别、评估不合理的修缮及临时性添加部分,结合工程实施进行有依据地恢复,保护文物的真实性。
(五)补充壁画的临时性防护措施,确保实施文物建筑本体保护过程中的壁画安全。
(六)应科学把握工程范围和强度,尽量采用现状整修措施,减少各种构件的更换量。
(七)明确文物建筑的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八)进一步细化工程预算,补充取费依据和需检测材料目录。
三、请你厅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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