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乐宫宫门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永乐宫宫门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217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芮城县永乐宫宫门、吕公祠及东西两侧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38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乐宫宫门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永乐宫宫门文物建筑及院落。吕公祠、壁画修复室和研究室暂不纳入此次修缮范围。

(三)应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分析病害成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系统梳理、总结1959年永乐宫搬迁中成功的工程技术经验,客观分析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护维修的工艺技法、材料和技术要求,为此次修缮提供相关支撑。

(五)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尽快编制永乐宫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统筹考虑相关附属建筑、管理用房的维修与使用问题。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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