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驿前石屋里民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驿前石屋里民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驿前石屋里民宅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110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驿前石屋里民宅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4〕4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驿前石屋里民宅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驿前“石屋里”民宅文物建筑及院落。
(三)加强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合理确定工程范围和强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四)应研究和整理当地建筑的传统工艺做法,为维修设计提供依据。应采用传统屋面防水做法,不宜使用现代屋面密封性防水处理措施;尽量保留和传承墙面抹灰画斜砖线的传统装饰工艺;采用同质地、同尺寸的青砖填塞后开门窗洞,并注意与墙砖咬合;应做好屋顶望板内部的通风透汽,防止木材腐烂和白蚁危害。
(五)保护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确保古建筑测绘的专业性和准确性,留存并细化建筑信息。建筑大门内外墙壁、石柱上的墨书标语应按要求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予以妥善保护。
(六)应避免过度维修,在不影响使用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保留原有地面铺砖和墙面砖石。
(七)加强院落排水系统勘察,制定防排水措施。
(八)明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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