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和城遗址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太和城遗址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45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太和城遗址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的请示》(云文物〔2014〕2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和城遗址环境整治一期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环境整治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太和城遗址214国道以西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建筑改造与拆除、道路整治、有害植被清理、现代坟迁除及葶溟溪整治等,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注意保护遗址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同时,环境整治应对山地雨水骤降予以充分考虑,做好相应的地面排水系统,确保文物安全。

(三)葶溟溪整治应以垃圾清除和小规模清淤为主,并对驳岸进行适当的现状整修即可。驳岸加固工程不宜纳入此次环境整治工程。若葶溟溪确对遗址安全产生不良影响,需开展驳岸加固工程,应在开展前期勘察并评估影响的基础上,单独编制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

(四)环境整治措施应符合《太和城遗址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

(五)停车场建设不宜纳入此次环境整治工程,应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太和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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