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王城遗址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唐王城遗址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唐王城遗址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唐王城遗址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6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唐王城遗址抢救性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做好唐王城遗址的抢救性保护,将工程范围限定在确实存在稳定性风险的城垣遗迹及冲沟,做好失稳墙体的物理支护保护以及冲沟的填补,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除上述工程内容外,其他工程内容均应审慎研究可行性和必要性,另行报批。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评估城垣遗迹各区段的稳定性,明确失稳城垣遗迹的具体位置和规模,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失稳城垣遗迹加固应采用物理手段,不得采用化学保护手段。对较为稳定的城垣遗迹不得进行工程干预,已被土体掩埋的城垣遗迹亦暂不做任何工程干预。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唐王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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