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寺遗址新石器时代墓葬区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龙岗寺遗址新石器时代墓葬区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375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龙岗寺遗址新石器墓葬区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5〕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龙岗寺遗址新石器时代墓葬区保护展示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做好龙岗寺遗址新石器时代墓葬区覆土保护及模拟展示、参观步道及标识系统建设、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重点遗迹可进行视窗展示,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遗址展示应加强总体景观控制,合理布设各类展示设施,避免过度展示。需视窗展示的部分应选取较为完整的成组遗迹进行展示,并应事先做好必要的遗迹本体加固。

(三)参观步道、标识路牌等辅助展示设施应简洁、大方,注意与遗址环境及氛围相协调。各展示节点之间的参观步道建议采用当地毛石进行铺装,不宜过于规整。

(四)应进一步深化标识系统的内容设计,科学、全面、准确地阐释遗址内涵、历史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龙岗寺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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