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阳高陵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安阳高陵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363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安阳高陵文物保护环境整治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4〕49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阳高陵环境整治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环境整治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整治。同时,环境整治应充分考虑高陵所在地原住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恰当处理其与遗址保护的关系。

(二)环境整治应仅限于保护范围内,并注意保护高陵环境,维护和烘托遗址氛围,避免人工化和城市园林化的倾向。广场整治后原则上不再新设大型广场,若确有展示需求,应纳入遗址展示工程统筹考虑。道路整治应以拆除和迁移为主,参观步道等建设亦应纳入展示工程。

(三)环境整治的内容和措施应符合《安阳高陵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应进一步明确工程范围和内容,核定工程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校核预算。

(五)征地和居民搬迁不得纳入环境整治工程方案。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阳高陵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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