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长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段(一期)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明长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段(一期)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明长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段(一期)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2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明长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段抢险加固工程立项的请示》(宁文物发〔2014〕11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长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段(一期)抢险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工程性质应定位为抢险加固工程为主并结合局部修缮工程。应以消除文物本体的安全隐患为首要任务,以改善保存条件、防范新的损毁为基本出发点。
(二)工程范围为明长城宁夏石嘴山红果子段部分遗存(长城认定编码:红果子4段土墙640205382101170007,小墩湾2号敌台64020535210117002,红果子1段石墙640205382101170006,红果子3段土墙640205382101170005)。
(三)根据我局印发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四)应深化遗址保存现状勘察和评估,进一步明确各类病害、病因及发展趋势,完善遗址残损程度的描述,并绘制相应的详细勘测图,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维修措施。应尽量不采用锚杆方式加固,避免对遗址本体过度干预。
(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工程预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修缮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修缮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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