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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吉长道尹公署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吉长道尹公署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197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吉长道尹公署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5〕6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长道尹公署旧址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吉长道尹公署旧址实施全面、详细勘察,以其位置分布、建筑结构、面积、高度、管理使用功能、周边环境、消防水源和现场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拟选用空气采样报警探测器的适用性不强,应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空间和环境特点,换用适合的报警探测器,确保使用效能,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应结合室内展陈文物,充分论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的可行性;取消消防车购置。
(三)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三、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本工程项目经费为项目单位自筹,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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