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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防雷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1193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防雷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5〕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风险评估不充分。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为近现代建筑,风险评估中却以木结构建筑计算相关风险数值。请根据其建筑建构、近现代建筑自有防雷功能、周边高大现代建筑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分析雷击风险。
二、明确防雷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防雷系统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
三、项目估算依据不明确。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据实编制工程估算。
经进一步评估,如确有雷击风险,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要求,对立项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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