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十三陵之永陵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明十三陵之永陵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明十三陵之永陵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186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明十三陵——永陵新建消防设施项目立项报告的请示》(京文
关于明十三陵之永陵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明十三陵之永陵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186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明十三陵——永陵新建消防设施项目立项报告的请示》(京文物〔2015〕1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十三陵之永陵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永陵实施全面、详细勘察,科学编制工程方案。室内消防栓要采取室外设置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充分考虑永陵内建筑多为非密闭空间的特点,选择符合使用环境和报警性能的报警探测器,确保适用性和使用效能,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
(二)做好消防引水的相关前期工作,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并明确消防水池、泵房位置和现场地质水文等施工条件。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三)立项报告中估算过高。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三、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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