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185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8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必须以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文物建筑为主要防护对象,实施全面、详细勘察,明确消防水源和现场施工条件等情况,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原有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要与拟建新的消防系统有机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和空间特点,细水雾灭火系统要充分考虑设置环境、施工要求和日常维护检测需求,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拟设置在非文物建筑内部的防火措施和火灾报警装置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三)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四)立项报告中估算偏高。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三、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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