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182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110号)收悉。经
关于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182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11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沈遗址安防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进一步加强对北沈遗址进行勘察和评价,结合考古工作资料,将尚未发掘的墓葬区作为防护重点,选用高效、易维护的前端设备,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北沈遗址安防系统设计应坚持“最小干预、适度防护”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前端探测器的使用,对已进行考古发掘完的区域,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必要性不强;周界设置应结合防护重点,化大为小,避免大范围铺设;视频监控措施应以加强重要出入口和通道为主;涉及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内容另行解决;要避免设备堆砌和防护过度;同时应说明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成本。
(三)工程估算过高,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据实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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