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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台儿庄大战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1135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台儿庄大战旧址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8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明确防护对象,应以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清真寺、火车站和新关帝庙为防护对象。台儿庄大战纪念馆等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建筑消防工程请按有关规定,另行解决。
二、风险评估不充分,补充完善台儿庄大战旧址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消防设施现状与使用功能的评估报告。
三、补充台儿庄大战旧址文物建筑当前产权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缺少项目实施保障条件,明确拟建消防工程项目单位和消防系统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情况。
请根据上述意见,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立项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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