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之伪满洲国民生部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之伪满洲国民生部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之伪满洲国民生部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134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伪满洲国民生部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之伪满洲国民生部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伪满洲国民生部旧址建筑实施全面、详细勘察,以其位置分布、建筑结构、面积、高度、管理使用功能、周边环境、消防水源和现场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评估原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经检测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应与新建系统有机结合;勘察原有消防水源,若其压力、流量可满足消防需要,取消消防水池建设。
(三)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四)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三、明确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吉林省石油化工研究院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其设置的实验室、档案室、标本储藏室等重点防火部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
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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