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之伪满州国司法部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之伪满州国司法部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1133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厅《关于伪满皇宫及日伪军政机构旧址——伪满州国司法部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吉文物发〔2015〕4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风险评估不充分,要根据存在的火灾风险因素和火灾隐患,全面、科学和有针对性的对伪满州国司法部开展火灾风险评估。

二、补充现有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和使用功能的评估报告,说明需更新改造的必要性。

三、补充安装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必要性的说明。

四、补充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中管理使用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经评估如确有较大火灾风险且现有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消防需要,请根据上述意见,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对立项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我局审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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