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子拱北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街子拱北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街子拱北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087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循化街子拱北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
关于街子拱北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街子拱北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087号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你厅《关于循化街子拱北消防系统工程立项的请示》(青文新物〔2015〕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街子拱北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厅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街子拱北实施全面、详细勘察,以其位置分布、建筑结构、面积、高度、管理使用功能、周边环境、消防水源和现场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和空间特点,确保使用效能,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室内消防栓要采取室外设置方式。
(三)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四)请按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求和工程规模,依照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选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无取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列支。
(五)明确消防系统建设与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和经费来源,确保系统使用功能。
三、请你厅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厅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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