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梯山石窟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天梯山石窟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082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天梯山石窟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立项的报告》(甘文局发〔2015〕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梯山石窟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对天梯山石窟实施全面、详细勘察,根据天梯山石窟的实际风险情况,结合地形地貌和环境特点,充分利用围栏等实体防范措施,做好周界防护。应选用适当、有效的安防设施设备,同时注意工程具体施工的可操作性,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项目防护对象应为石窟及陈列馆,办公区域新建的建筑的安防系统应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三)应按上述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四)新增的防护设施设备不得在石窟文物本体上直接施工,并要和文物景观协调一致。要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工程施工中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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