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山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东山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的意见

文物督函〔2015〕831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东山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我局已于2011年批复东山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文物督函[2011]982号),不再另行批复。

二、要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等规定和要求,并按如下意见,编制东山古建筑群消防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东山古建筑群实施全面、详细勘察,以其位置分布、建筑结构、面积、高度、管理使用功能、周边环境、消防水源和工程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

(二)东山古建筑群包含的文物建筑群组众多,且较为分散。可根据各处古建筑群的建筑特点、分布位置、火灾风险等情况,分别编制设计方案,分期实施。

(三)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五)进一步加强日常消防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明确消防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系统使用功能。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上述意见,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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