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滇西军都督府旧址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滇西军都督府旧址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滇西军都督府旧址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852号
云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腾冲滇西军都督府旧址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的请示》(云文物[2015]2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腾冲滇西军都督府旧址建筑群消防工程立项。
二、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和文物保护、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并按以下意见,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一)要对腾冲滇西军都督府旧址建筑群实施全面、详细勘察,以其位置分布、建筑结构、面积、高度、管理使用功能、周边环境、消防水源和工程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工程防护目标、范围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选择相适用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科学编制工程方案。
(二)应优先使用市政供水作为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应室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器火灾报警系统,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结构、空间特点和用电情况,确保使用效能,避免防护过度和设备堆砌。古建筑内不得设置超细干粉系统。
(三)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消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四)立项报告中工程估算偏高。应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五)进一步加强日常消防管理,规范现有电气线路和日常用电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明确消防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系统使用功能。
三、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评审和核准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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