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842号 ---|---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842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
关于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8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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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842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请示》(藏文物字[2015]0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贡嘎曲德寺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贡嘎曲德寺进一步加强现场勘察,针对文物特点、开放管理现状、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等,细化风险分析,明确防护的重点目标和部位吗,合理适度有针对性地确定拟采取的技术防护措施,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系统设计要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为主要目的,将重要出入口、通道和目标作为防护重点,技术防护措施要与人防、物防有机结合,避免过度防护和设备堆砌。所选用的安防设施设备应符合当地的极端气候条件。
(三)立项报告中工程估算偏高。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依据工程取费相关标准和主要设施设备的市场参考价格,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三、应明确工程实施和安防系统建成后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工程实施应符合宗教人士的利益诉求。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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