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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督函〔2015〕84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安全防范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841号
新疆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安防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5]9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安全防范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方案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对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旧址勘察,根据防范重点细化风险分析,明确防护措施,坚持可靠性、经济型和适用性原则,科学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二)系统设计应以加强安全管理为主,适当增加出入口控制系统,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将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并充分考虑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成本。
(三)应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合理编制工程概预算。
(四)明确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安防设施建设、管线布设和设备安装等不得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请你局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据文物保护、安全防范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我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履行申报、评审和核准备案程序后实施。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管理,严控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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