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木舒克市七处烽燧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图木舒克市七处烽燧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图木舒克市七处烽燧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80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图木舒克市七处烽燧抢险加固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兵文物发[2014]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图木舒克市七处烽燧保护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工程性质应定位为总体保护加固和局部修复工程,应以消除文物本体的安全隐患为首要任务,以改善保存条件、防范新的损毁为基本出发点。
(二)工程范围为图木舒克市脱库吞木烽火台、阿勒吞木烽火台、阿勒吞木北烽火台、穷吞木烽火台、尤木拉克吞木烽火台、阔西吞木烽火台、泽吞木烽火台(长城认定编码:659003353201120001-659003353201120007)。
(三)该批烽燧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人为破坏,对其后续保护应主要着眼于加强长城“四有”工作和日常巡视,防风化封护技术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暂不宜实施。
(四)根据《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单个项目中的敌台、马面、烽火台等单体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不超过5座。应按照以上要求,根据七处烽火台保护状况的轻重缓急,科学制订工程分期实施计划,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工程经验,确保工程质量。
(五)适度核减前期设计和工程实施经费估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修缮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修缮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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