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赫甸城城址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赫甸城城址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赫甸城城址东城墙、北城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97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赫甸城址东墙、北墙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2014〕16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赫甸城址(长城认定编码:210624353102170007)东城墙、北城墙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保护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赫甸城址东城墙、北城墙遗迹的本体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城墙已坍塌部位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以科学确定城墙遗迹的原结构和工艺。考古发掘应按要求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砌筑等大规模工程措施应仅用于城墙遗迹的失稳或坍塌部位;对较为稳定的城墙遗迹,应以有害植被清除和顶部防水处理为主,暂不进行补砌,已缺失内墙面及海墁暂不恢复;已坍塌马面和角台的恢复亦应慎重,注意维护遗址的真实性。
(四)应明确工程范围,并细化不同区段的具体工程措施,核定工程量。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赫甸城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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