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3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广灵县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220号)收悉。经研究,
关于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38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广灵县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晋文物[2014]2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水神堂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水神堂圣母殿、文昌阁、钟鼓楼、长廊文物建筑。
(三)进一步明确文物建筑构成,深化现状勘察,分析残损病害形成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合理确定工程范围和性质,细化工程内容,合理分期,保证工程质量。
(四)对现有彩绘应深入评估,论证文物价值及修缮必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现状保护、修补、补绘等措施,不必全部重绘。
(五)环湖内石坝加固应在加强现状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的必要性和范围,明确与文物建筑本体的位置关系和直接影响,对有直接不良影响的方可纳入本体修缮范围。
(六)安防项目应单独编制立项,另行报批。
(七)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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