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郧县学堂梁子遗址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郧县学堂梁子遗址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郧县学堂梁子遗址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34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郧县学堂梁子遗址文物本体保护及地质病害治理工程立项的请示》(鄂文物〔2014〕1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郧县学堂梁子遗址本体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学堂梁子遗址危险边坡加固、考古发掘探方科学回填、有害乔木清除、遗址区场地排水、围栏建设等工作,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保护。暂不同意实施遗址区水文地质灾害监测及预警、参观步道建设、保护棚改造等工程。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遗址边坡加固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有害乔木清理应严格控制,避免对遗址景观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遗址区场地排水应合理利用自然坡降等地形因素,辅以必要的小规模排水设施,尽量避免新建大型排水沟等现代设施;考古探方宜进行回填保护,不再保留发掘时所建保护棚,探方回填宜事先制定科学的方案,并遵照实施。
(四)学堂梁子遗址安防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应由专业资质单位单独编制工程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郧县学堂梁子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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