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始县番国故城北城墙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固始县番国故城北城墙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固始县番国故城北城墙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59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固始县番国故城北城墙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豫文物〔2014〕3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固始县番国故城北城墙遗迹本体保护工程立项和你局意见。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番国故城北城墙遗迹本体保护工程,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避免过度干预。暂不同意铺设游览道路。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明确需加固城墙的部位和规模,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不宜对城墙遗迹进行整体封护,仅对结构失稳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支护,对有害植被进行适当清理,对城墙顶部进行适当的防水处理即可。不同意对已无地面遗存的城墙遗迹进行复原。
(四)包括游览道路在内的番国故城展示应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在充分评估展示前景的基础上单独编制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番国故城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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