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半坡遗址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半坡遗址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半坡遗址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41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半坡遗址濒危部位抢救修复工程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1
关于半坡遗址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半坡遗址保护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41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半坡遗址濒危部位抢救修复工程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16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半坡遗址本体保护加固工程立项,暂不同意土遗址表面防风化、防剥落保护加固等其他保护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重点做好半坡遗址开裂塌落部位的加固保护,并注意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应对裂隙稳定性进行评估,仅对影响遗址安全稳定的开裂部位进行加固保护,以避免过度干预。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进一步明确遗址病害情况和成因,为科学确定遗址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同时,应在前期勘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部位和工程量等。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现状和展示条件,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应以物理加固为主,少用或不用化学手段。
(四)潮湿环境下遗迹本体表面防风化、防脱落保护的相关技术尚不成熟,应对保护材料、实施工艺等开展深入的研究和试验,待取得相关经验和成果后,再行考虑开展相应保护工程。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半坡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养护,确保遗址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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