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长城清水河段板申沟1号敌台、新村3号敌台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明长城清水河段板申沟1号敌台、新村3号敌台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明长城清水河段板申沟1号敌台、新村3号敌台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78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明长城清水河段箭牌楼、徐氏楼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31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长城清水河段板申沟1号敌台(即箭牌楼)、新村3号敌台(即徐氏楼)保护维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工程性质应定位为抢险加固工程,应以消除文物本体的安全隐患为首要任务,以改善保存条件、防范新的损毁为基本出发点。
(二)工程范围为明长城清水河段板申沟1号敌台(长城认定编码150l24352101170015)、新村3号敌台(长城认定编码150124352101170012)。
(三)应加强对相关长城段落遗址的调查和勘探,深化病害调研,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明长城清水河段板申沟1号敌台、新村3号敌台的有效保护奠定基础。
(四)不得对板申沟1号敌台、新村3号敌台进行复原,并应严格控制局部拆卸(筑)、替换或剔补、补夯(砌/筑)等保护维修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
(五)对于灌浆、锚杆加固等技术措施,应结合试验,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施工工艺要求。
(六)应做好板申沟1号敌台、新村3号敌台顶部防渗排水及周边排水设计,消除水患对文物本体安全、稳定带来的潜在威胁和影响。
(七)应统筹考虑板申沟1号敌台、新村3号敌台及与之相连的长城墙体的衔接关系,避免因敌台保护维修施工威胁长城墙体安全。
(八)核减前期经费概/预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修缮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修缮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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