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高台明长城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关于甘肃高台明长城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甘肃高台明长城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66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高台明长城保护修缮一期工程立项的请示》(宁文局发201416
关于甘肃高台明长城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甘肃高台明长城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666号
甘肃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高台明长城保护修缮一期工程立项的请示》(宁文局发[2014]16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甘肃省高台明长城修缮工程立项(长城认定编码:六一长城:620724382101170005;七坝长城1段:620724382101170010;七坝长城2段:620724382101170012;八坝长城1段:620724382101170013;八坝长城2段:620724382101170015;天城长城:620724382101170032;杨家井长城:620921382101170001)。
二、在编制工程技术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性质为修缮工程。
(二)根据我局印发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拟实施修缮长城墙体(壕堑/界壕)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00延长米;敌台、马面、烽火台等单体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不超过5座;关堡建筑(遗址/遗迹)原则上需整体单独申报。应根据长城遗址保存状况,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分阶段实施。
(三)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控制工程规模和干预程度,注意保存不同历史时期、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存。
(四)应深化文物保存现状勘查和病害分析,根据残损情况,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拟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修缮工程技术方案,由你局初审同意后,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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